| 股利政策 |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分派股息外,如上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十九條之二: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且財務結構健全,為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且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等,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 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之方式發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