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利政策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5%為員工酬勞,
以及不高於1.5%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先
保留擬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年度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董
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
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
補往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分派股息,如上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十九條之二: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且財務結
構健全,為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且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
期營運規劃等,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
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
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之方式發放,惟股票股
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